第56章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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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之後,法庭再次開庭審理鄧芝蘭財產訴訟案。接幾天前中斷的程序,今天主要圍繞鄧芝蘭提供的鮑友清財產宣告展開。

旁聽席上,與三天前人數面孔差不多,看戲看全場。

律師韓光向法庭展示鮑友清財產宣告原件,最後陳述訴訟要求:鮑家現在被告人名下財產,是原告鄧芝蘭和前夫鮑友清共同擁有,現在鮑友清去世,理應由他前妻鄧芝蘭全部繼承。

“我想請問一下韓大律師,作為你們的被告,我是鮑友清的什麼人?”周若琳問。

“你是鮑友清的遺孀。”

“好的,既然你們知道我是鮑友清的遺孀,以你們訴訟的立足點,好象我根本沒有在鮑友清身邊出現過,對吧?”

“周小姐,我們沒有這樣說過。”

“怎麼沒有?”周若琳氣憤地說:“你們一開口就要繼承鮑友清全部財產,不是視我如空氣嗎?法官先生,法庭是一個講法律的地方,從法律角度來說,我現在還是鮑友清的妻子,不是鮑友清的前妻。鮑友清財產繼承問題,從法律角度來說,我是合法的繼承人!”

“這個,這”韓光律師面露難色:“這個是我們失當,我們向你道歉。對不起!”

法官:“被告人,本庭審理的是鮑友清和鄧芝蘭共同財產案,與你是不是鮑友清的遺孀無關。”

“法官先生,既然現在審理的案子與我無關,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這個案子的原告人找錯了人,我就可以現在退出法庭?”周若琳問。

“不可以!雖然你與原告的共同財產案無關,但你是他們共同財產實際掌控人,現在不可以退出本案!”法官說。

“我是怎麼成為鮑友清財產實際掌控人的?我是鮑友清的妻子,按我國現行法律,依法成為了鮑友清財產合法掌控人。這點請法官先生注意。”

“這點不用你教我!”主審法官有些惱火。“現在的事實很清楚,人家原告人手上有鮑友清生前親手書寫的財產宣告,清楚地指明鮑友清名下的財產是與原告人共同打拼所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請被告人注意共同二字。財產宣告上沒有寫明鮑家的所有財產什麼時候是鮑友清與原告人的共同財產,什麼時候不是共同財產,而對你來說,鮑友清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鄧芝蘭是BZ市本地人,人脈關係錯綜複雜,法官的一席話已亮明態度,這在周若琳的意料之中。她對這種情節有所準備。

“法官先生說得太對了,法官先生,事實非常清楚,我現在所掌控的財產,是鮑友清離婚後的財產,是鮑友清留下來的遺產,鄧芝蘭早在離婚時就已經對他們共同財產進行了切割,並透過現金方式拿走了她應得的部分。如果她離婚時既拿走了他應得的部分,幾年後的現在又來要求前夫的其他財產,我不知道這符合那一條法律?”

“請被告人注意,根據原告陳述,鄧芝蘭在與鮑友清離婚時並不象你所說的拿走了2億多現金,而是隻有7千萬。如果認定原告離婚時拿到了兩億三千萬,請提供證據。”

“法官先生,離婚是鮑友清和鄧芝蘭兩個人之間的事,我無法提供證據,我是聽我丈夫鮑友清對我說的。他還對我說,鄧芝蘭以長期管錢的便利,拿走了比她應得的更多財富。她是一個什麼事都做得出來的人,以後她拿什麼我的宣告呀、合同呀出來要挾你,那都是假的,你千萬不要上當。”

旁聽席上發生了今天第一次騷動。

“你這是什麼意思?”韓光律師問周若琳。

“我的意思很清楚,鄧芝蘭手上的那張所謂財產宣告,有可能是假的!”

“這不可能吧?”韓光說。

“這有什麼不可能的呢?鄧芝蘭地澳大利亞花天酒地,很快就花光了他離婚分得的財產,就動心思想要我丈夫鮑友清的這一份。大家想想,鄧芝蘭與鮑友清離婚,她會不分走他應得的財產嗎?大家再想想,鮑友清都與鄧芝蘭離婚了,為什麼還要給她寫一份什麼共同財產宣告?

旁聽席上鴉雀無聲,大家都在順著周若琳的思路思考她剛才提出的兩個問題。

“你的意思是原先鄧芝蘭偽造了這份宣告嗎?”主審法官問道。

“法官先生,原告鄧芝蘭有沒有偽造宣告欺騙法庭我不知道,但以鄧芝蘭與鮑友清多年夫妻,偽造一張這樣的宣告不難。我做了兩年鮑友清秘書,與他結婚只有兩年,現在要我偽造一張這樣的宣告也不難,只是我不敢這樣做而已,因為這是欺騙法庭的大罪,我不敢!”

“這不可能吧,被告人,“主審法官提出警告:“這裡是法庭,你要對自己的言論負法律責任的?”

“這個我明白。我並沒有咬定鄧芝蘭一定偽造了鮑友清的財產宣告,我說的是可能。到底是與不是,這裡是法庭,法院有權威的鑑定專家,”周若琳說:“鑑定一下不就真相大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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