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6章 《爵位職官法》(1 / 1)
九品官制的意義是用品級將官員的尊卑、資歷用直觀的數字表達出來。
發展到唐朝五姓七貴時期,一個簡單的九品官制,硬是分出正、從兩階及上下兩級。一個九品小官,有從九品下,從九品上,正九品下,正九品上;一個品級足有上下四級,九品之外還有不入流的九等流外小吏,這些障礙卡死的是哪些人?
所以也不能單純的照搬九品官制,完全可以用另一個當時代人熟悉的東西來區分尊卑:爵位。
如今魏公國建立在即,對魏越來說最大的一個好處就是所有囊括在公國內的百姓,其原有的軍功爵、武功爵都將作廢!
傳承自先秦的二十級軍功爵,以及武帝時期的武功爵雖然已經沒了意義,可依然在流通,影響著人頭稅、徭役徵調。這些人祖上為漢室出力獲得的爵位、及相關待遇必須取消,沒道理他們祖先為漢室出力氣後,由現在的魏公國來支付回報。
軍功爵、武功爵濫發至今,可能一個亭裡殺豬的就是官大夫;或者一個應募的大頭兵就是公乘爵位。
取消魏公國境內百姓一切來自漢室軍功爵、武功爵的福利待遇勢在必行,只有將所有魏公國的百姓打回原型,才能徵發到足額的戶調或人力。
當然了,如果你不願意放棄來自漢室祖傳的軍功爵、武功爵,你可以帶著這些爵位從魏公國疆域內遷移到冀州其他郡國,或冀州之外去,對此魏越不做限制。
只要留在魏公國疆域內,就要免除來自漢室的爵位待遇,並執行《戶調法》,強行拆分大戶為小戶,將一戶一百畝為限的要求貫徹下去!
也不能一棍將所有豪強、寒門、世家的幾百年努力打回原型,否則別說這些人,光是魏越的部屬就會不穩。
所以在執行《戶調法》之前,魏越在魏公國建立時會對公國內下求賢詔書,收編一批願意為他出力氣的家族。為此,專門要出臺一部配合《戶調法》,拉攏現有官吏、軍吏的法律《爵位職官法》。
畢竟摸著良心來說,《戶調法》拆分大戶為小戶,限制一戶一百畝田地的基礎條件對豪強之家來說太過分了,幾百年,十幾代人的努力會付諸東流,被一拳打回原形,換誰都肯定無法接受。
所以魏越不得不在執行《戶調法》之前下達求賢詔書,將願意為他出力的寒門英才、豪強、世家子弟收錄為郎官隨從,賜予官身,讓這些家族能在《戶調法》規定範圍內保留相對有限的財富,讓他們不至於絕望和他來個魚死網破。
故而,魏公國的官吏待遇方面就要對苛嚴的《戶調法》進行補充,比如根據爵位不同給與不同的田產額度。
有一點必須要說明,魏公國新創,頒佈新的爵位法規時,註定不可能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普通百姓、拒絕為魏越效力的家族自然是白身,要在《戶調法》的打擊中成為小戶,要服役。
而現有的魏公國官吏、軍士,會根據現有的職位授予其相符的爵位。
秦漢二十級軍功制,漢武帝頒佈的武功爵,因濫發、濫授超出國家承載後無法兌現待遇,導致爵位體系破產。在爵位體系破產之前,能有效維持國人尊卑上下等級,能積極激勵國人為國效力。只要解決爵位氾濫,超出國家承載上限這個問題,爵位制度還是很有可取之處的。
起碼,爵位制度穩固,所有爵位制度受益者都會擁護這個爵位制度的根本--魏公國。
所以爵位濫發的三個途徑,必須要制止,堵住。一個是父子爵位相襲不降等;一個是為慶賀大事而普遍賜天下人爵位一等形成的慣例賜爵;一個是為籌集作戰物資而販賣爵位,導致爵位氾濫,為人所輕。
爵位跟官職繫結,以爵位高低來決定生活待遇、政治待遇,效仿秦法又能改益秦法,這就是魏越的本意。
如徵辟、察舉制度,雖不會消亡,但也會受到很大的打擊。
比如《戶調法》、《爵位職官法》頒佈後,九卿要舉薦、徵辟人才時,對方必須要有‘不更’爵位。
隨著魏公國建立,以及第一次大範圍的求賢詔令後,再根據職位授爵後,一個尷尬的現象就出現了:凡是有魏公國爵位的,必然在魏公國有職務;凡是沒有魏公國職務的白身,那麼他絕對不會有爵位!
沒有不更以上的爵位,就無法被人舉薦……沒有特殊的渠道,按著《爵位職官法》來升爵,一個人自少年服白役時,只有兩條路子可以獲得不更爵位。白役,即白身之役的簡稱,服役者哪怕有爵位要繼承,也要等白役之後才能繼承父兄爵位。
而正常白役就兩種,一種是聽從縣府調派給官吏、有爵位而賦閒的人當扈從,一種是到縣學學習。
白役之後是初役,這時候繼承父兄爵位的可以參與考核,也可以被縣學教授保舉參加考核,經縣學、郡學之後進入國學進修。國學、郡學年滿二十歲就開始以‘公國儲士’(一等兵)這第一級爵位服兵役,三年兵役期滿後升第二級爵位‘新造下士’(伍長),期間表現優異可以擢升為第三級爵位‘良佐中士’(什長)。
三年兵役服完,正常一個優秀的青年,能獲得的爵位也就止步於良佐中士,若有國君嘉獎令則可以晉升‘元戎上士’(隊率)。如果沒有國君的嘉獎令,一個二十三歲的良佐中士想要突破到元戎上士,除了兢兢業業按期服役到三十歲外,唯一的辦法就是參加國學春、秋兩季大考,考核透過的晉爵元戎上士。
元戎上士之上才是不更,有不更爵位就能免除一戶男丁兵役、徭役,但無法免除少丁的白役、初役。而且爵位繼承降等,如果戶主是不更,其子服白役、初役之後沒有服兵役,那麼今後襲爵時降兩級只是一個良佐中士,無法服兵役只能去服幸苦的徭役。
如果一個正常的家庭戶主達到不更爵位後,每一級爵位提升可以帶來額外的五十畝土地上限,第五級不更能帶來二百五十畝額外的爵田,那麼完全能供養兩三個兒子在白役的時候選擇縣學進修。
而戶主爵位不更免除兵役之後,就可以擔任本縣吏佐,如諸曹屬吏、亭長。期間表現出眾,或許就能完成‘士’到‘大夫’的突破,成為一名年俸二百石的官員。
郎官的選拔要求,就是爵位最低為不更。
不更爵位的郎官得到升遷任用後,爵位晉升為年俸二百石的大夫第一級公國大夫,公國大夫可以擔任縣中鄉長和軍中百人將。
大夫第二級官首大夫,年俸四百石,可以擔任縣尉、縣丞、縣長,及郡六曹,中郎官;大夫第三級公大夫,年俸六百石,可以擔任軍中曲將,及各種侍郎官;大夫第四級是公乘,年俸千石,可以擔任軍司馬,公府長史;大夫第五級五大夫,年俸一千八百石,領軍校尉、郡守、都尉。
士五級,大夫五級,再上是卿位三級。
少卿,年俸兩千石,可以擔任九寺少卿、名號校尉,雜號將軍。
中卿,年俸兩千五百石,可以擔任四方將軍、侍中、光祿大夫。
上卿,年俸三千石,九寺正卿,高資歷的四方將軍、侍中。
少卿屬於爵位第十一級,額外增加五百五十畝土地;中卿第十二級,增加六百畝;上卿第十三級,增加六百五十畝。在田產限額方面,堪稱扣皮的過分。
另御史大夫、中尉、國相從爵位達到卿位中的人選拔,成功擔任後一律封亭侯,封地千畝。
亭侯之上有鄉侯、縣侯兩級,取消都鄉侯、都亭侯這兩級,這兩級爵位是因為食邑種類不同而做區分時出現的,都亭侯與亭侯的區別僅僅是食邑戶的稅源不同,同樣食邑百戶,都亭侯的收入就比亭侯高。
現在亭侯、鄉侯、縣侯,魏越是直接從魏公國分割土地,亭侯千畝;鄉侯五千畝,縣侯萬畝。
其中亭侯襲爵一世後降等為公國大夫,收回超出《戶調法》規定的土地;鄉侯襲爵一世後降等為亭侯;縣侯襲爵一世後降等為鄉侯。而不論少卿、中卿還是上卿,子侄輩襲爵時一律降至不更爵位,僅僅有被舉薦,或徵為郎官的資格。
此外,爵位達到大夫後,才有資格養士……就這種嚴格限制土地之後,沒有額外的俸祿和收入的話,根本養不起成規模計程車。畢竟,士也是要服役的,不想服役就繳納戶調。
要補充一點的是奴隸,每額外增加一百畝田產上限,即戶主爵位每提高兩級,會賜下一戶奴隸協助耕作。一戶奴隸,大致能耕好百畝土地;一個不更爵位的戶主,總共有三百五十畝上限的田產,會由縣府賜下兩戶奴隸協助耕種。
爵位達到不更時,實際上以兩戶奴隸工作價值……足以完成戶調支出。
一名漢末的奴隸,壓榨得當的話,一年扣去吃喝後,能從一名奴隸身上壓榨出最少三千錢,三千錢足以買來五匹低質量的絹帛。兩戶奴隸,按著最小三口規模來看,六名奴隸在最低壓榨計算下,一年能有一萬八千錢,足以應對戶調支出。
換言之,爵位不需要達到不更,只要達到第二級的新造下士,依靠新擴的百畝田產和一戶奴隸,就能在不服役的情況下,用奴隸的產值輕鬆抵消戶調支出。只是,當代能升到新造下士爵位的人,人生就如新造一樣,會放棄咬咬牙就能晉升到良佐中士的機會?
士一級爵位繼承時只降低兩級,新造下士的兒子襲爵時依舊是白身空爵,只能從頭白手起家;而良佐中士的子嗣在襲爵時,就是公國儲士,在服兵役之初就能獲得領先一年的優勢。
白役、初役一路花錢進學的人,在服兵役時能取得公國儲士的爵位;而那些白役選擇給官員、有爵位者做扈從的人,以及初役不進學,卻只參加郡都試軍訓的人,在服兵役一年後,才能由列兵升爵為公國儲士;再服役兩年後,才能升爵到新造良士。若沒有意外變故,很可能會保持新造良士的爵位終老,除了給家庭帶來一百畝額外公田,一戶奴隸外,不會有任何的改變。
按照《爵位職官法》,當第一代人能奮鬥到不更爵位,就能有效保證子嗣一輩能維持在不更爵位。想要從士突破到大夫一級,除了正規的郎官體系外,只剩下被舉薦或立功表現了。
《戶調法》和《爵位職官法》將組成一張大網對著魏郡四十五縣二百萬人口籠罩過去;而所有魏公國的現有官吏、軍隊,都將是《爵位職官法》受益人,職位越高受益越高。
而那些即將擔任公國九寺正卿、少卿,以及丞相、御史大夫、中尉的人,則是受益最大的人。
以這兩部法律從根子上摧毀魏郡豪強、世家、宗族的利益樞紐,再使現有的官吏、軍吏成為直接受益人,那麼不需要魏越用多大心思,他手裡的魏國官吏、軍吏就會積極主動的撲上去,將一切抗拒新法的宗族撕成碎片。
何況,《戶調法》本身就能挖斷豪族的根,豪族本身就會因《戶調法》而分裂,內爭,《戶調法》給了豪族中貧困一方向富裕一方合理合法索求財物、田產的依據和膽量,就連貧困的鄰居都能站出來,舉著《戶調法》向鄰居索要其超額的土地……這種情況下,瞬間瓦解、消化魏郡四十五縣不算困難,困難的是這件事情落實後,來自天下各郡國豪強的一致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