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以愛為名畫地為牢(1 / 1)
“請起訴方律師發言。”
司栩聞言站起身。
“我方委託人與被告方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四歲兒子,幾年裡,被告方多次在婚內與她人關係曖昧不清,且就在這場官司的半個月前,幼兒園起火,我方委託人為了救孩子受了傷,而被告方卻為了救她人而對我方委託人置之不理,以至於我方委託人險些遇難,這些都是我方認為感情破裂且沒有修復緩解可能的證據。”
說著,司栩將火災的事故情況和我的受傷報告交給了法官。
法官是個四十多歲的中年女人,看到這些不由得皺了皺眉。
付洺見情況不妙,趕緊看向自己方的律師。
律師當即起身辯論。
“首先,我方委託人結婚多年一直潔身自好,並未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的曖昧關係,且,對方口中所說的她人,其實是我方委託人母親的養女,從某個角度來說,也是我方委託人的妹妹,至於半個月前的這場大火,我方委託人的妹妹為了救孩子受了傷,當時情況緊急,只能選擇營救機率更大的人救出火場,且在出了火場後,我方委託人也立刻像消防員求救,讓專業人士救出了對方,所以這並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
律師頓了頓,又道。
“結婚多年來,我方委託人一直努力工作,承擔著養家餬口的重任,考慮到對方的身體問題,一直都沒有讓對方出去工作,家裡的各項開銷與存款,都是由我方委託人辛苦賺來的,對方甚至連孩子都不用帶,家裡還給請了保姆,在這種情況下,居然還提出要分割財產,我方認為要求極其不合理,還請法官給予公平公正的審判。”
律師在說這些話的時候,我一直死死的看著付洺。
他臉上沒有任何的波動,甚至隱約還帶著一些得意。
我只覺得無比可笑,他以愛為名捅向我的刀子,還真是磨的鋒利。
司栩欲要站起身繼續辯論,卻被我拉住。
“怎麼了?”
我看向司栩:“剩下的,交給我。”
司栩看到我堅定的目光,坐下身,選擇相信我。
我起身,看著法官提出了一個問題。
“請問法官,您有孩子麼?”
法官先是微微一怔,還不等她回答,我便繼續開口。
“試問哪一個母親,不想把孩子帶在身邊?剛剛對方提到孩子都不用我帶,根本不是我不想帶,而是他的母親,我的婆婆,找了各種理由把孩子接到了自己和那個跟他曖昧不清的女人身邊帶著,我作為一個母親,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孩子,跟別人越走越近,而就在半個月前的那場火災裡,我為了救孩子受傷了,可我得孩子,卻連一個關心的眼神都沒有給我。”
“孩子和孩子的父親,當著我的面關心著另一個女人,還美名其曰是他母親的養女,是他的妹妹?不止如此,我從醫院醒過來,死裡逃生,可聽到的卻不是丈夫和孩子的關心。”
我說著,眼眶通紅,臉上甚至浮現出一絲自嘲般的冷笑。
“說起來也不怕大家笑話,我聽到的,是孩子對我說,不喜歡我這個媽媽,想要那個女人做他的媽媽,是丈夫跟我說,買飯沒帶你的,你想吃什麼自己去食堂吃,是婆婆跟我說,我就是個累贅,當初真是瞎了眼才會讓我進他們家的門。”
我從來沒有想過,曾經讓自己覺得萬分委屈的事,如今卻能用最平淡的語氣說出口。
現場陷入安靜,法官皺著眉頭看著我,眼神裡是看向一個不幸母親的同情。
司栩看著我的樣子,他就知道,剛才自己說的話我聽進去了。
一些真情的流露,往往才是最能打動人心的。
只是他想過我肯定是經歷了什麼才會想要離婚。
卻沒有想過這麼多年來,這只是我經歷的冰山一角。
這麼多年,我是怎麼熬過來的?
我又繼續道:“如果真的不算關係曖昧,如果這都不算感情破裂,那我想問問在場的各位,到底什麼才是感情,到底什麼才是愛?”
“剛剛對方提到,家裡的一切開銷都是由男方賺來的,家裡甚至有保姆,我什麼都不用做,還妄想要分割財產,可是付洺,你是不是忘了,當初是誰求著我放棄了自己蒸蒸日上的學業?當初又是誰,以愛為名,給我畫地為牢,告訴我要在家好好養身體,告訴我他心疼我,告訴我,每一個成功的男人背後都有一個把家裡打理的井井有條的女人做後盾,是誰告訴我,他需要我做他的後盾?”
那些曾經甜蜜的誓言,如今都成了捅向我的刀子。
可我現在不覺得委屈,我只覺得自己才是當初瞎了眼的那個。
居然會愛他這麼多年。
被我懟的啞口無言,法庭內安靜的有些可怕。
付洺的律師低著頭,一時間有些說不出話來。付洺瞪了律師一眼。
看著我依舊滿臉陰沉。
“你何苦把自己說的那麼委屈?當初把孩子送到我媽那兒帶,不是因為你生孩子的時候難產落下了病根,我擔心你照顧孩子太累了麼,至於你剛才說的,我承認,當初的確是我說的需要一個後盾,但這麼多年,我委屈過你麼?你要什麼東西我沒給你買?就連你家的企業都是靠著我公司的接濟才能活到現在,你從我這得到的好處,是你找什麼工作都比不上的不是麼?”
我冷淡的看著他,付洺說的激動,甚至站起了身。
“我知道,你這麼作這麼鬧,都是因為心裡對我和薇薇的事有所不滿,但是我告訴你,我和薇薇之間什麼都沒有,她就像是我的妹妹一樣,我們從小就認識,青梅竹馬一起長大,要有什麼早就有了,哪你還會輪得到你?”
又是這套說辭,我已經聽的夠了。
眼看著兩個人的情緒越來越激動,法官維持秩序。
“請雙方冷靜,維持法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