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章 楚漢 驪山的役徒(1 / 1)
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七月,丙寅。
秦始皇出巡途中崩於沙丘平臺。
九月,葬始皇於驪山。
史載:後宮無子者皆令從死,與役工匠皆閉之墓中。
秦二世元年,秦廷頒詔,令各郡縣遣送罪徒,西至驪山,添築始皇陵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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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黃淮平原的大地上,正值開春,恰是“草色遙看近卻無”的時節。
一清早,在泗水通往咸陽的路上,一排幾十人的隊伍,剛剛離了沛縣城,在路上行進著。
這是沛縣西赴驪山的徭役隊伍,押送的人,正是泗水亭長。
根據秦庭的指令,每個縣、鄉都要按照一定的人口比例,徵調役徒赴驪山,增添所缺的勞力。
押送這些役徒,是縣裡的一件苦差事,很多官吏避之不及,而劉邦卻喜歡幹。
在泗水亭長的位置上,呆得久了,吃吃喝喝也好,擺弄竹冠也好,都實在是無聊的消遣。
借押送之機出去逛逛,沿途遊玩一番,尤其是見識一下咸陽的風景,是劉邦願意做這件事的原因。
就像時下很多人喜歡出差,劉邦同樣喜歡這種“在路上”的感覺,雖然他不知道什麼“詩和遠方”,但骨子裡總有一種不甘,朦朧中有一種莫名其妙的衝動在胸中。
至於是什麼衝動,劉邦說不清也道不明,表現形式就是,只要能多多少少改變一下,總比一成不變地在那個位置上混日子強。
何況,押運役徒,是劉邦這類亭長們的本職工作。
當然,縣裡不止他一個亭長,還有更應該承擔這項工作的廷尉等人,但劉邦已經不止一次做這個差事了。
這次,隊伍裡還有部分有罪受罰的人,這部分人需要服一年以上的苦役,這從他們被綁的雙手及腳上的粗腳繩,就能分辨出來。
這樣的有罪役徒,是區別於“五刑”(注1)等肉刑之外的“勞役刑”(注2),屬於輕微犯罪,不需要關進監獄,而只需罰做一到三年的苦役,做完苦役,刑罰就解除了。
所以,路上不需要給這些役徒們帶枷鎖,只是在腳上拴上一步遠的繩子,將雙手綁上,限制其活動,防止其逃跑。
役徒雙手被綁,路上遇到上廁所時,就需要向押送的人員報告,然後,由押運人員給他解開雙手,以便於寬解衣帶。
報告時聲稱“解手”即可,後世的“解手”泛指上廁所,即由此而來。
當然,押運人員是不用太擔心役徒逃跑的,因為這些人都有民籍,也就是戶口。如果逃跑的話,那就不敢跑回原籍,這樣就成了流民;而流民在秦時,只有落草為寇和討飯兩條路可走,否則,沒有戶籍無處吃住,就會被凍死、餓死。
所以,赴驪山的徭役,就是去幹點力氣活,沒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
但,這次好像有所不同。從役徒們不時竊竊私語的議論中,就能察覺出一些端倪。
“聽說,咱們這次是去驪山修始皇陵墓,這可不是什麼好差事。”
“是啊,聽說都是些扛石頭之類的大活,累且不說,還有軍隊現場監工,弄不好可得捱揍呢!”
“捱揍算什麼?聽說,修完陵墓,都要被埋在裡頭呢!”
“這我也聽說了,好像上個月就封了一個墓室,所有工匠都被封在裡頭,要不,怎麼又在各縣再送役徒過去呢。”
“那要照這麼說,咱們這次去,是不可能活著回來了?”
“你以為呢,我是做好了萬一的準備了。”
“你的萬一準備是什麼?”
“嗯,我的萬一準備,實在不行,就逃跑,反正不能等著被活埋在裡面,給那個人殉葬。”
“那要按你這麼說,我們幹嘛還等到驪山再跑,沒聽說麼,那裡有軍隊守著,想跑也沒那麼容易了。”
“那你的意思是?”
說話的人,扭頭看了看遠遠走在隊伍後面的劉邦,壓低聲音道:
“不如就在這路上跑。”
那人同樣小聲說道:“路上怎麼跑?你沒看見那劉老三,眼睛一直盯著呢,咱們解個手,都不錯眼珠的。”
“嗨,那還不好辦。”
“你有什麼好辦法?”
那人道:“等一會兒,住下再說。”
說話間,隊伍已經離開泗水有幾十里路程。
當日傍晚,劉邦引役徒們投到驛站,吃飯夜宿。
安頓好眾役徒們的住宿和晚飯,劉邦詢問驛站的頭目,有無酒賣。
驛站的頭目搖了搖頭,指著那和役徒一樣的飯菜說道:
“按照官府規定,往來役徒,只提供這些,沒有額外的東西賣。”
劉邦見說,悻悻地轉回身,和眾役徒一樣,在釜裡盛了一碗,準備吃飯。
這時,那個路上說話的役徒湊了過來,用胳膊拐了一下劉邦道:“亭長,想喝酒了不是?”
劉邦看了一眼那人,是個相識,就問道:“你有酒?”
那人道:“我哪有酒,你不是有錢麼,剛才路過村子的時候,我聞到有一家院子裡有酒香,一定是自釀酒的。”
“噢,哪一家?”
劉邦來了興致,走了一天,身體睏乏,現在要是有一壺酒,那要喝起來,該有多爽。
那人用手指著前面不遠處一個院落道:
“就是那家,門口有個米囤子的。要不,我去給你買一罈來?不過,錢,得你自己出。”
“好,你去給我買一罈來。可有一樣,為防止你逃跑,腳下的繩子可不能給你解開。”劉邦說著,掏出幾個銅板,交給那人。
“放心吧,咱們鄉親裡道的,我還能往哪裡跑呢?”
不一時,那人果真買回一大罈子酒來。
劉邦一見,搬過酒罈,就著役徒的飯菜,開始喝了起來。
不知不覺,半壇酒下肚,劉邦已喝得大醉。
加上一路疲勞,劉邦直睡到第二天早上。
劉邦醒來一看,有人逃跑了。
注1:五刑:秦時肉刑的統稱,包括黥、劓、斬趾、斷舌、殺(死刑)等刑罰。
注2:勞役刑:秦時限制罪犯自由並強制從事勞役的徒刑,使用相當廣泛,修築城、建造宮殿、陵墓等許多土木工程建設,都使用勞役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