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章 大宋官制(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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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警覺,張順才逃得了一命突然發現敵人來的太過猛,張順才會立即逃跑,沒有任何猶豫。就是因為這樣,張順撿到了一命!

賀偉自然不敢貪汙李傑的功績!宋朝主要特點是加強中央集權,職官制度上中央集權、百官權力分散、重文輕武。宋朝官制以元豐改製為界限,改制前、後各為一階段,南宋又為一大階段。

宋代設中書、樞密、三司,分掌政、軍、財三大務,相權為樞密使、三司使所分。宰相、樞密使、三司使三者事權不相上下,不相統攝。

中樞官制是中央集權軸心,官稱和實職分離使朝廷內外大批官員無所事事,三省六部多有更迭,握有最高行政權者是“宰執”。

宋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造成封建割據和威脅皇權的種種因素。為防範文臣、武將、女後、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種人專權獨裁,宋朝廷制訂出一整套集中政權、兵權、財權、司法權等各種制度。可以說,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是從宋代逐步發展的。

中樞官制是中央集權的軸心,趙匡胤建立宋開始就對中央官制作了調整。特點是用設官分職、分割各級長官事權的辦法來削弱其權力的。

這樣,有些官只空名,所謂“官”只是拿俸祿而已。按這個制度,一般官員有“官”和“差遣”兩個頭銜,有的還加有“職”的頭銜。

“官”只說明他可以領取俸祿,而職才有實際權力。

每個機關彼此互相牽制,“任非其官”的情形很普遍。如左右僕射、尚書、侍郎、大夫、郎中、員外郎、卿、少卿等,在成為官階的名稱後就失去了原有意義,不再擔任與官名相應的職務。

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的根據,因此稱正官或本官,又稱階官或寄祿官。其中有文資、武階的區別。

差遣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又稱“職事官”。差遣名稱中常帶有判、知、權、直、試、管勾、提舉、提點、籤書、監等字,如知縣、參知政事、知制誥、直秘閣、判祠部事、提點刑獄公事。也有些差遣並不帶上這些字樣,如縣令、安撫使。

官階按年資升遷,即使不任差遣也可依階領取俸祿,而差遣則根據朝廷需要和官員才能進行調動和升降。所以真正決定其實權的不是官階,而是差遣。

至於“職”,一般指三館(昭文館、史館、集賢院)和秘閣中的官職,如大學士、學士、待制等,是授予較高階文臣的清高銜頭,並非實有所掌。宋神宗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官制改革後撤銷館職,另設秘書省職事官,自秘書監丞、著作郎以下都稱館職。其他文臣兼帶館職,武臣帶閣門宣贊舍人,則稱“貼職”。

官稱和實職的分離使朝廷內外大批官員無所事事,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義上有正式官員,但除非皇帝特命,不管本部職事。

因此,宋朝官員品級十分之複雜,分別由差遣、本官階、散官階、勳官、爵位,貼職組成。

差遣:實際上做事的崗位,多數為臨時工。

本官階:又稱寄祿官,即享受怎麼樣的待遇,名稱就是三公六部九卿等前代留下的官職。

散官階.:實際上的等級,又以文資和武階對應文武大臣。

勳官:共十二轉,榮譽頭銜,並無實際作用。

爵位:榮譽頭銜加額外補貼,封邑與實封往往不一樣。

貼職:專為文人而設的榮譽稱號,如某館某閣大學士、學士等。

元豐改制時曾廢掉差遣以本官實任,以散官階定俸祿。

這個問題比較大,因為宋朝的官制宋初是一變;到北宋中後期又是一變;到南宋再是一變。這裡我分宋初、北宋中後期、南宋時期三個部分進行回答:

一、宋初官制的建立

1、中央官制

宋初沿後周舊制,以“中書”為最高行政機構。中書全稱為中書門下,亦稱政事堂、都堂、政府、東府,為宰相和參知政事(副相)的議事與辦公處,與樞密院(樞府、西府)合稱“二府”,為宋代最高政治、軍事機構。宋初也沿晚唐、五代舊制,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為宰相”。

宋初(直至元豐官制改革以前)的宰相職銜分為侍中、同平章事(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二等,但只有很少幾個權位隆盛...

宋初參知政事雖作為副相,但其職權、地位都比較低,不在政事堂辦公,實際上只是宰相的助理。由於趙普擅權,宋太祖才於開寶六年(973年)六月決定提高參知政事的職權,與宰相輪流知印、押班、奏事,使之真正具有副相的職權。

宋初沿五代舊制,設樞密院、宣徽院。樞密院簡稱密院,也稱樞府、西府,“與中書(政事堂、政府、東府)對峙文武二柄,號為“二府”。樞密院為最高軍事機構,既奪兵部之權,又分宰相所管的軍事權,宰相如不兼樞密使,則只管行政事務。

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副使為副長官;太平興國四年(979年)正月,設簽署樞密院事為次副長官;太平興國八年十一月,又設同簽署樞密院事為末副長官。以後新任知、同知樞密院事,即不帶樞密副使職銜,實際上是將樞密院正長官自樞密使降為知樞密院事。自此以後,設樞密使為長官,即以樞密副使或簽署樞密院事等為副長官;設知樞密院事為長官,則以同知樞密院事為副長官,兩套職銜不同時設定。從宋初起,樞密院長官逐漸以文官擔任為主,實行“以文制武”。

宣徽院設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地位在樞密副使之上。經常有樞密副使兼宣徽使,亦常有宣徽使兼樞密副使,宣徽使常是晉升樞密副使的階梯。宣徽使缺時,有時亦以參知政事或三司使臨時代職。宣徽院侵奪吏部、兵部及殿中省各一部分職權。

三司指鹽鐵、度支、戶部(此指六部中戶部下的頭司“戶部司”)三司。宋初沿舊制設三司,號稱計省,為最高財政機構,主要侵奪原戶部、工部職權。長官為三司使,號稱計相,地位僅次於執政,其他禮遇與參知政事、樞密使略同;副長官稱三司副使。

2、地方官制

宋初承五代舊制,以各節度使轄區為“道”,也用以稱地區,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時期,地區才統稱“路”。宋初路的轉運使是作為出征軍隊的後勤供應官,及至征服一地,即轉為運送物資回京,進而成為該地區的財政長官。

當後周原統治區內節度使掌管的財政權被剝奪以後,也在一個相當大的地區設路,設轉運使以掌握該區劃內的財權,而節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長官。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合情況是:“京西分為兩路;河...

以上的路,稱為轉運使路,由於轉運使司習稱漕司,因而也稱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礎。以後還有提點刑獄司(憲司)路,北宋中葉又設提舉常平司(倉司)路、安撫使司(帥司)路。

路級主要機構為轉運司,長官為轉運使、副使。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財政區劃的地區名,轉運使主要是“經度一路財賦”,基本上無其他職責。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轉運使開始增加司法權。同年九月前,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諸路轉運使、副,兼採訪之名,令覺察部內州、府、軍、監長吏。”實是請求賦予轉運使正式“監司”的職權。史稱:“上(太宗)嘉納其言”。

這在次年正月涉及轉運使職權的詔書中得到證實,詔稱:轉運使“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詔書還對轉運使的其他職權作了敘述,“凡轉運使釐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谷”。轉運使的職權已超出原先只是“經度一路財賦”,而是具有掌握一路財政、司法和監察大權的重要地方官。“路”已初具後代“省”(行省)的雛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權。

路級機構除轉運司(漕司)外,不久又設提點刑獄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實際是分轉運司的職權。長官為提點刑獄,副長官為同提點刑獄。

宋代實行中央、州(府)、縣三級行政制度,路級機構雖已具備了諸多職權,但沒有行政權,並不直接統屬州、府,州、府仍由中央直接統轄。府是特殊地位的州,宋初除首都東京開封、陪都西京河南(今河南洛陽)外,只有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名(今河北大名東)、河中(今山西永濟西)、鳳翔(今陝西鳳翔)等數府。京兆(今陝西西安)雖有府名,長官卻稱知永興軍,軍為軍事重要的州,北宋末才改稱京兆知府,正式成為府。

府長官為府尹,缺尹時以他官任權知府事(知府);州級軍(通常為軍事要地)長官稱軍使,亦常以他官任知軍;州級監(通常為工礦區)長官為知監等,軍、監一般只有一二縣。知府、知州等遂逐漸成為主要的州級長官,州長官也不再以所在州的級別分高低,而以州長官所帶的寄祿官稱品級等第為區別。節度使至刺史系列不赴本任,而擔任別州長官時,實已類同於其他文武官的寄祿官。

縣通常都統於州、府及州級軍監,只有三泉縣(今陝西寧強西北)除外。三泉縣原隸屬興元府(今陝西漢中),曾是後蜀轄地,是關中入川的門戶。乾德三年滅後蜀,五年五月詔令三泉直屬中央,至道二年(996年)升為大安軍(州級),並將興元府的西縣(今陝西勉縣西)劃歸大安軍,但次年又廢大安軍為三泉縣,仍舊直屬中央(西縣又歸屬興元府),直至南宋初。

縣級官員遂以知縣或縣令為長官,簿...

1、三省六部制的重設

宋神宗元豐五年四月下旬,在宋神宗的主導下,新官制修成,並首先以新官銜任命宰相和執政。五月初一,正式實行三省六部及寺、監製,除保留樞密院、學士院等外,廢除原有中央各機構和官稱。

宰相

廢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三省長官為宰相。但尚書令、侍中、中書令虛設而不任命。以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為左、右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負責稽覈詔旨;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負責草擬詔旨,因而左相雖為首相,但實權則掌於次相即右相之手。還廢除宰相所兼昭文館、集賢殿大學士和監修國史的館職。

執政

廢參知政事,以三省次長官為執政,依次為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和尚書右丞,共四員。

樞密院

保留原機構,改以知樞密院事為長官,同知樞密院事為副長官;元祐三年(1088年)增設籤書樞密院事為次副長官,都屬執政官。

三省的設定

新官制施行,“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乃釐舊‘中書門下’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紛然無統紀”。同年六月,改依唐制,定為“中書省取旨,門下省復奏,尚書省施行”;並規定中高階官員的任免,左、右相同議,以減少右相權重之弊。隨後又進一步明確尚書省六部政事需要取旨的,皆報中書省,門下省、中書省已取旨施行的也不能直接施行,而是送尚書省施行,經過一個...

六部的重建

將諸多機構歸併為六部,是此次官制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

吏部。唐代吏部只管中、低階文官的任免、考核等,中、低階武官的任免、考核等歸屬兵部,這次統歸吏部。

戶部。元豐官制改革前,財政全歸三司,三司不僅侵佔戶部和工部的職權,還侵佔刑部、大理寺、將作監等機構的部分職權,尚書省職權的很大部分也為三司所侵。這次官制改革,將原三司所管日常財政事務歸屬戶部尚書和左侍郎;原司農寺所管新法的...

2、北宋中後期新設路級機構

北宋中後期新設的路級機構中,最重要的是安撫使司,簡稱帥司;其次是提舉常平司,簡稱倉司,與北宋前期所設的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合稱帥、漕、憲、倉,是宋朝最主要的四個路級機構。安撫使習稱帥臣。

安撫使司是北宋在北方、西北和廣南常設的路級軍事機構,類似後代的省軍區。北宋前期的地方軍事機構部署司、鈴轄司,不僅轄區不定,而且是純軍事的統兵機構,類似於後代的駐軍司令部。

北宋路級常設機構帥(安撫使)、漕(轉運使)、憲(提點刑獄)、倉(提舉常平)四司,都是以轉運司路為基礎,但分合並不一致。除帥司路以首府長官知州、知府兼任安撫使外,其他三司皆單獨設定,並皆兼有監察知州等之責...

帥司路初設時,陝西(漕司)路設五...

帥、漕、憲三路的首府即使在同一路,有時也不在一地,如北宋末年,京東西路漕司在應天府(今河南商丘睢陽)、憲司在濟州(今山東鉅野),而帥司則在鄲州(今山東東平)等。本書除特別註明外,提及路的首府,通常是指漕(轉運使)司路首府,即轉運使司駐在地。

3、北宋末年官制改革

北宋徽宗時,還進行官制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改變三師、三公及宰相官稱等。

改變宰相官稱的理由是,不應“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以及原有的三師、三公名號未正。遂於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將原稱三師的太師、太傅、太保,改稱“三公”,廢三師之稱;而以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少”,並將原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廢除。

並稱三公“為真相之任”,三少“為次相之任”。尚書令不設,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改侍中為左輔、中書令為右弼,但設職而不任官。

另以太宰兼門下侍郎為首相,少宰兼中書侍郎為次相,而蔡京、王浦先後以“三公”的太師、太傅總治三省事,位在太宰之上,稱為“公相”,後又將三公改為榮譽銜。靖康元年(1126年)閏十一月,廢太宰、少宰,恢復左、右僕射為宰相官銜。

樞密院在徽宗時,又增設領樞密院事、權領樞密院事為長官之一。

三、南宋時期官制改革

1、宰執官稱的改變與省並機構

南宋偏安江左,政簡事省,龐雜的北宋行政制度已不適應新的形勢。建炎三年(1129年)四月,首先將中書省、門下省合併為中書門下省,此後實際上只有尚書省和中書門下省兩省,但行文及習慣仍稱三省;宰相的官稱也由尚書左、右僕射分兼門下、中書侍郎為左、右相,改為尚書左、右僕射各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右相,以示左、右宰相通治三省(實際是二省)事,執政官也將門下、中書侍郎改為參知政事,省罷尚書左、右丞。在此前後還曾設“權知(及同知)三省、樞密院事”,則是臨時性官銜,屬執政官。

南宋建立之初,雖任命知樞密院事、...

樞密院正長官常由宰相兼任,有時另設正長官處理樞密院事務。紹興七年(1137年)增設樞密使、副使,以樞密使為正長官;諸副長官常與參知政事互兼。寧宗時起丞相兼樞密使成為制度。

尚書省六部的尚書、侍郎,除吏、戶部外,常只設其中之一,通治部務。隆興元年(1163年),除戶部四司因財政事務繁多未減外,對其他五部所屬各司進行省並。吏部的司封司郎官兼領司勳司,實際只存三司。禮部下屬四司,禮部司郎官兼領主客司,祠部司郎官兼領膳部司,實已併為二司;隆興元年,又詔禮部司、祠部司只設一員郎官兼領,實際上禮部只剩下一司。

兵部職權本已為樞密院所奪,只管轄民兵、後勤...

工部在高宗時只設尚書或侍郎一員,隆興元年則規定尚書、侍郎各設一員;建炎三年以工部司郎官兼領虞部司、屯田司郎官兼領水部司;隆興元年又詔工部司、屯田司共設一員郎官兼領,實際上四司合而為一司;但淳熙九年(1182年)屯田司獨立,工部實際上剩下工部司和屯田司兩司。各部司級長官郎官中通常只設郎中或員外郎一員,尤其是禮、兵、刑、工四部的司級長官各只有一員。

2、地方行政制度改變

南宋的地方政權機構,大體沿襲北宋。各路仍設定安撫使司(帥司)。轉運使司(漕司),除各路都設定外,還因軍事需要設隨軍轉運使以供應軍需,如建炎三年(1129年)張浚任川陝宣撫處置使,趙開任隨軍轉運使。

有時合數路設都轉運使,如紹興五年(1135年)任命趙開為四川都轉運使,總領川蜀四路財政;而紹興二年張公濟任江、浙、荊湖、廣南、福建都轉運使,則是除四川四路外,都在其管轄之內。這些都是臨時措施,正常的仍是由各路轉運使主管本路財政。

諸路提點刑獄司也仍是路的常設機構,南宋初年為加強治安,各路曾普遍任命武官為提點刑獄,不久停止。乾道八年(1172年)起,提點刑獄司兼管本路的經、總制錢(雜稅)的督責徵收。在轄地遼闊而又荒僻的廣南西路,嘉定十五年(1222年)起,除在路(漕司路)首府靜江府(今廣西桂林)設司外,還在南部的鬱林州(今廣西玉林)設司,廣西提點刑獄官分時到兩地辦公,就近受理與督察獄訟案件。

各路的提舉常平司情況比較複雜。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五月,廢罷提舉常平司,次年八月又復設。紹興九年(1139年)正月設立經制使司後,將常平司併入,長官稱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同年九月廢經制使司後,復設提舉常平官附屬於提點刑獄司。紹興十五年,設提舉常平茶鹽公事,才又“合舊法為監司”,通常只稱常平司。

所有的一切都有法可依,所以沒人敢胡來,因此這賀偉只能如實上報!李傑和賀偉談論之後,得到了很多為官經驗,這才告辭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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