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挖了個陷阱(1 / 1)
林天豪對李天成父女十分了解,他早就料到了會是這種情況,激怒李夢嬌的目的,就是要她在亂了方寸之後,掉進他早就挖好的陷阱。
林天豪靠在椅背上,好整以暇的看了看李夢嬌,舉起了右手。
審判長看了林天豪一眼,問:“林律師,你還有什麼補充麼?”
林天豪點了點頭,轉向李夢嬌,循循善誘地說:“對方代理人,現在是舉證期間,還沒有到最後辯論階段,我已經舉證完畢,你完全可以出示證據證明我的證據有問題啊!”
李夢嬌不懈地看了林天豪一眼,轉向審判長,說:“審判長,原告已經舉證完畢,被告代理人申請舉證。”
審判長點頭允許被告代理人舉證。
李夢嬌洋洋自得地白了林天豪一眼,舉起一份資料說:“第一份證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字2007053號財務審計報告一份,時間結點是2005年六月一日,這份證據是根據被告提供的諸多原始憑據得出的結論,證明被告所有的宇菲能源公司當時的資產總額已經達到一億以上……”
“等等!”一直在旁邊認真傾聽的李天成忽然大聲制止了女兒繼續說下去。
然後轉向合議庭方向,沉聲說:“審判長,我需要再核實一下這份證據。”
宋飛暗暗嘆了口氣,薑還是老的辣,李天成還是發現了問題,及時阻止了李夢嬌繼續舉證,不過這也不出他的預料,他的目的已經基本達到。
李天成從有些疑惑的李夢嬌手裡接過證據材料,只看了一眼,立刻大聲說:“好了審判長,被告沒有證據提供。”
審判長看了一眼李天成,微微點頭說:“可以,這是你們的權力。”
說完,看見林天豪再次舉起了右手,蹙了蹙眉說:“林律師,還沒有到辯論階段,你想說什麼?”
林天豪點點頭說:“我有一句話想提請合議庭和書記員注意,被告剛才雖然沒有舉證,但是,被告的代理人李夢嬌律師曾經試圖舉出一份證據,也說了一番話。
“本代理人提請書記員主意,要把這番話忠實記錄在案,真實地反映庭審中的每一個細節。”
說完,林天豪轉向了書記員,問道:“請問書記員小姐,你又沒有聽清剛才被告代理人李鳳嬌律師的發言,如果沒記清楚,我可以給你重複一遍。”
書記員潘婷婷有些不耐煩地看了林天豪一眼,說:“我都記下了,有必要給你讀一遍麼?”
林天豪搖了搖頭,說:“不必了,庭後我要核實筆錄,請你記住幾個關鍵點: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審字2007053號審計報告。”
潘婷婷下意識地對照電腦上的筆錄核對了一遍,點了點頭。
李夢嬌氣憤地看著林天豪,不等審判長允許,就大聲說:“林天豪,你有意思麼,糾纏這些有什麼用?”
林天豪冷冷地說:“李律師,作為同行,我不得不提醒你,如果剛才不是你父親及時阻止了你,如果你把手裡那份證據提供出來,很可能會把你的委託人送進監獄,你不知道向稅務機關隱瞞收入意味著什麼嗎?”
林天豪語氣森冷,字字如刀,他終於露出了自己的獠牙。
李夢嬌不由得打了個寒噤,轉頭看了看她父親,又看了看宋鵬宇,一時間有些驚慌失措。
直到現在,她才意識到,她費盡力氣所蒐集和準備的,關於宇菲公司真實財產情況的資料並不是什麼救命稻草,而是一顆定時炸彈,一顆足以將宋鵬宇因偷稅、漏稅而送進監獄的炸彈。
如果她出示了這些證據,就等於引爆了炸彈,不僅會把宋鵬宇送進監獄,她個人聲譽也會受到影響,甚至來為她撐場面的父親都會受到連累,那將會是一個極大的醜聞和災難。
李夢嬌的冷汗沿著她的鬢角開始流了下來。
和林天豪一樣,透過查詢一些原始資料,她透過會計師事務所把宇菲公司從2003年設立開始到2005年6月,宋鵬宇和吳雨霏結婚這段時間宇菲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增減的實際情況詳細做了評估,試圖推翻林天豪出示的當時宇菲公司的財務報表。
因為有宋鵬宇隱藏起來的宇菲公司的原始財務憑證作為依託,如果她真的出示了,確實有推翻林天豪提供的證據的可能,可是剛才林天豪的那番話她聽明白了,要是她出示了這些證據,就等於承認了當初宇菲公司為了逃稅、漏稅而弄虛作假了。
這些東西如果被法院存檔,林天豪可以據此直接向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到法院把這些資料拿去做為宇菲公司偷稅、漏稅的證據,也就等於她李夢嬌把宇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鵬宇送進了監獄。
即便是沒人舉報,既然林天豪已經把問題說得這麼直白,法庭也有義務向有關方面按程式移送。
所以,她說什麼也不敢在這個時候出示這些證據。
可是,林天豪的想法卻不一樣,他希望這些話被記錄在案,成為日後刑事案件的調查線索,這些已經足夠了,他並不希望現在就把宋鵬宇送進監獄,因為他還另有打算。
此刻,宋鵬宇還沒有完全意識到已經發生了什麼,他根本就沒怎麼聽清林天豪剛才說了什麼,見李夢嬌站在那裡發呆,皺了皺眉,催促道:“李律師,舉證啊?我們不是準備的很充分麼?當時我可是找了很多人查了很多資料才把你要的東西準備齊的啊!”
從林天豪和李夢嬌的對話裡,李天成早就已經意識到了問題所在,他輕輕地嘆了口氣,伸手拉了一下女兒,示意李夢嬌坐下,然後扭頭低聲對宋鵬宇說:“你們蒐集的證據不能出示,否則很可能會讓你陷入偷稅、漏稅的刑事案子。”
說完,李天成抬頭對審判長說:“被告代理人對原告方的證據沒有異議,同時,被告方也沒有新的證據,辯護意見稍後再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