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當庭辯護1(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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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晚上我回到公司拿檔案,在大門外的小路上,正遇到寧檬騎著電動車下班回家,明天就是秦彩霞案二審開庭的日子,我希望把利好的訊息帶給寧檬,讓她對秦彩霞的案件多些信心。

“寧檬,目擊影片也找到了,現在最高檢已經介入,這次是司法界的泰山北斗,劉律師的父親劉教授親自出馬當顧問為秦阿姨作無罪辯護,別人花多少錢都請不動他,秦阿姨這次一定可以勝訴。”正說著我卻看到寧檬袖子上的黑袖箍,便愣在原地。

寧檬痛恨地抬頭看著突然出現的我:“如果不是傳奇珠寶破產,我也不會失業,我不失業,也不會逾期,更不會上黑名單,俺媽也不會判刑,俺爸聽說急得犯了病……”話還沒說完眼淚就掉了下來。“就是因為我上了黑名單,飛機、高鐵都坐不了,連俺爸最後一面都來不及見。都是你,你創業失敗還可以當高管拿高薪,可是你想過對我們這些跟著你鞍前馬後的員工負責嗎?”

對寧檬的質問我有些無所適從。“對不起,寧檬,對不起,我,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在彌補我犯下的錯誤。”

寧檬漲紅著一張臉質問我:“你彌補?我的債務是丘總和公司替我償還的,你憑什麼心安理得的站在這說漂亮話?”

那一刻我不知道該如何為自己辯解,“我……”

看到我的啞口無言,寧檬將電動車調轉了方向,遠遠地避開了我。我所做的所有努力,不求別人諒解,只求自己心安。該承擔的責任我義無反顧地承擔了,該贖的罪我也咬牙認了,我希望從此之後,我再也不必為了寧檬的失業而自責不已,我再也不欠她任何東西。

這場震驚整個中國的寧檬辱母案,在第二天的早上九點準時在高院開庭。高院透過司法網路向公眾公開直播了終審庭審的全過程。劉律師和劉教授做為秦彩霞的辯護人共同出席了庭審。我是在電腦上透過直播觀看的,丘楓是透過我遠端操作書房的電腦,全程坐在書房收聽的直播。我從直播畫面上看到,因為這起案件影響面巨大,公眾關注度極高,所以庭審現場對外開放,媒體和各界人士擠滿了法庭。

高檢派來的督導組坐在臨時安排的特別席位上旁聽。書記員在核查了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後,主審法官宣佈開庭。主審法官宣佈合議庭組成,並向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徵詢有無向法官及書記員迴避的申請,雙方都沒有異議。上訴律師和被害人律師分別宣讀上訴書和應訴書。

作為上訴人秦彩霞的委託代理律師,劉凱胸有成竹地在法庭上宣讀了上訴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94條以及《最高院關於刑訴法解釋》第116條的規定我方申請對秦彩霞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理由如下:

1、上訴人行為符合正當防衛,應當無罪;因被害人有重大過錯,非法毆打、汙辱、傷害、強制猥褻其女等諸多行為。

2、一審判決適用程式不合法,被害人屬涉黑案,在被害人等未判決情況下即對秦彩霞的行為作出有罪認定。

3、一審判決完全排除了刑法第二十條適用的可能性,明顯屬於法律適用錯誤,量刑畸重。

4、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應當儘快對秦彩霞變更強制措施,並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在分析雙方當事人行為時我希望合議庭考慮以下幾點:

①秦彩霞是一位母親,雖然是原告聲稱的兇手,同時也是受害人;

②四位職業討債人具有黑社會背景;

③巡警的草率離離開,致使上訴人寄於希望的公力救濟手段失效;

④當著一位母親的面,自己未婚女兒被陌生男子強行拉進車中脫下上衣,進行猥褻,在中國國情下,其所帶有的輿論殺傷力與導致上訴人的自譴心理不亞於殺人、強姦等最卑劣的犯罪行為。”

做為兩名被害人的答辯律師,乾坤律師事務所的冉玉棋律師針對劉律師的上訴意見進行了答辯。

“1、一審判決事實清晰,證據確鑿,並無違反相關法律程式。

上訴人秦彩霞在一審庭審中對傷害被害人吳某的事實供認不悔,其中現場三名目擊證人證詞均已證明事實成立。上述事實,經庭審舉證、質證、書證、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鑑定意見、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所有庭審程式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

2、上訴人秦彩霞面對債務,不能正確處理,為逃避責任手持兇器捅傷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秦彩霞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其所犯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當承擔與其犯罪危害後果相當的法律責任。

3、被害人吳某及季某屬金成小額融資擔保公司員工,具有正當職業,並非涉黑人員。

4、上訴代理人一再強調秦彩霞為一位母親,試圖用弱勢群體去博得合議庭的同情從而從輕量刑。但是即便秦彩霞是位母親,也不能包庇其女逃避債務的責任。我的當事人吳某同樣也是位父親,生前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家中也有妻兒父母需要贍養。

做為被害人的辯護律師我也同樣肯請合議庭考量:

(1)誘發本案的原因是因為上訴人秦彩霞之女寧檬欠下多家貸款而上了法院黑名單。金成小額融資擔保公司多次向寧檬討要無果,才導致案發當日的上門討要。天地集團大門監探錄相顯示雙方自見面到離開並未發生肢體衝突,寧檬系主動、自願要求被害人到樓下僻靜之地商議債務問題。

在當日商議無果的情況下,其母秦彩霞突然手持殺器出現,對該公司工作人員大聲汙罵,並威脅稱如果繼續要債,便對其工作人員不客氣。並讓其女兒寧檬故意鑽進車裡,脫下上衣,造成其工作人員故意猥褻的假像,以逃避債務責任。

做為一名黑名單人員,其本質就是逃避還款義務,所以寧檬做為秦彩霞的直系親屬,其證詞的準確性有待考量。”

對方的辯護律師也直擊要害,與劉律師針鋒相對,各不相讓。

在答辯過程中,劉律師站起來,慢慢走到對方律師面前聲音洪亮地陳述道: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方律師站起身質疑道:

“正當防衛有5個構成要件:其中第一條就是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這一點在一審已確認,當時並不存在不法侵害現實。我向法庭請求我方證人,案發當日的出警人,林警官出庭作證。

巡警林森站在證人席上向法庭陳述當時出警情況:

“當時接到110報警平臺指揮,有人報案在天地集團所屬寫字樓南側建築工地上,有人毆打婦女。於是我和同事在三分鐘內趕到了現場。在現場確實看到秦彩霞、寧檬和兩名被害人以及吳某、嚴某。當時秦彩霞單獨在一邊,被害人嚴某等三人站在一側,寧檬和吳某在車內。當時現場並沒有出現毆打情況,車內寧檬服裝整齊,並未看到異常。”

“我方證人的證詞以及提供的出警紀錄儀中的影片中已確認無疑問。難道上訴方律師認為連出警紀錄儀的影片也是假的嗎?”冉律師在林警官作證後便當場向劉律師提出了質疑。

劉律師走到證人林警官面前問道:“請問林警官,你接到110報警是幾點幾分?”

“我接到110報警時間是下午三點四十三分。”

“你到達現場是幾點幾分?”劉律師帶著眾人逐漸深入剖析案情。

“到達現場時間是三點四十六分。”

“你離開時間是幾點幾分?”劉律師不動聲色地看著林警官。

“離開時間是三點四十九分。”

“為什麼這麼肯定?”劉律師打破砂鍋問到底。

“因為我們有嚴格的工作流程,在執法紀錄儀上都有紀錄的時間顯示。”林警官回答的很明確。

“也就是說,你們在現場只呆了三分鐘。”

“當時,我們看到現場沒什麼問題……”劉律師直接打斷了林警官的回覆,“你只要回答我是還是不是。”

林警官一直想對自己出警的草率有所辯解,但劉律師始終不給他機會,只能無奈地看著劉律師說:“是。”

“我向申請法庭申請,由我方證人第二次出警的施警官出庭做證。”劉律師看了對方律師一眼。顯然對方律師認為劉律師在這種無謂的時間爭論上大做文章無異於浪費時間。

很快施警官便出現在證人席上。

“請問施警官,您在案發當日接到110報警平臺的電話是幾點幾分?”劉律師再次問出了同樣的問題。

“110報警平臺再次接到天地集團員工報警時間為四點零三分。我到達現場的時間是四點零八分。”施警官一直坐在旁聽席,所以對劉律師的套路十分熟悉,不等劉律師問便直接說出了下面問題。

“也就是說,在第一次巡警離開後,到第二次施警官到達現場,也就是三點四十九分到四點零八分這十九分鐘裡,警方並不能證明發生了什麼?是還是不是?”劉律師開始正入正題,思路清晰地先把關鍵時間點梳理了出來。

但這個問題顯然有些為難施警官,他很勉強地回答道:“是。”

“我反對上訴人沒有真憑實據的誘導性提問。”對方律師十分激烈地提出了質疑。

“好,既然你反對我提問,那麼我請問,你方是否可以提供在這十九分鐘裡所發生情況的相關證據?”劉律師開始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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