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刑天 律法之爭(二)(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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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的觀點在國會引起喧然大波,辯論的結果,絕大多數人是贊同了宋慈觀點。國會山一致認為應該對戰場上的英烈們建祠祭祀。但是對於箭盡糧絕後的降敵行為,不少議員還是頗有爭議。

不過主流議員還是認同,不應就完成戰鬥義務後的降敵行為過份指責。因為一個戰士被送上戰場,大明就有義務為他提供軍械錢糧,否則就是大明違約在先。

在大明違約後,則大明前線戰士就自動失去作戰身份,而成為個體的人。此時他的確有要求生存的權力,當然代價就是放棄他的大明臣民身份了。

大家爭論的著眼點其實還是在於潘子善是否應對輔廣的戰死負責。

當有人忽然在國會發問,如果潘子善的臨陣脫逃被定議為對輔廣之死的責任。那麼輔廣戰死後,假如當時蒙胡進一步入侵到嵐山,導致嵐山的陷落、傷亡,難道還要輔廣也對這些後事負責嗎?

難道還要因此追究輔廣的責任,撤銷他的戰死榮譽嗎?

反過來說,假如因為潘子善的臨陣脫逃導致蒙胡輕兵冒進,被嵐山反擊覆滅,難道還要給他潘某人記功不成?

結果認定是潘子善應該對自己的臨陣脫逃負責,這點毫無爭議。他應該對甄別百姓或敵人負責,這方面的爭議在於對被脅迫的攻城百姓定義問題。

樞密院不願訂出過高要求,束縛前方將士。總之,臨陣三次喊話不退,依然拿著武器進攻的,那就是敵人!

對於自己百姓被裹脅之事的釋法,作為大明臣民,大明律法也是有規定的:

大明臣民有協助國家維護統一的責任。因此,戰事一起,大明臣民就應配合軍方政策行堅壁清野的義務,並尊從己方軍人對於行動方向指揮的責義務。

對於最核心的一點,國會立法管轄所及時效問題,當然止於立法之後了。誰也不希望自己隨時會為莫名其妙的往事被今日之立法追責的事情發生,那是恐怖主義才幹的事!

這樣,對潘子善的罪責是戰前未執行軍令,疏散所轄百姓躲避戰爭。戰爭中丟失國土。至於不做抵抗的問題,確實有因當時難以定義敵人名份的問題存在,此次不再定罪了。

自然對輔廣之死也不用他去負責。最後定罪三條:

第一項罪名屬於戰時失職,造成嚴重後果。按軍律判杖八十,刺配邊州管制。

第二項罪名棄土罪,其行為等同放棄自己軍人權責,及嵐山臣民義務。判剝奪一切軍職、民籍。

第三項罪名在於戰後未按摳密院軍律要求,組織所屬入營,遞交作戰報告,這是對作戰程式的違抗,情節嚴重,判扙四十,禁閉三年,開除軍職軍籍。

三罪合計權一百二,禁閉三年。剝奪一切軍職、民籍,刺配瀛洲安置,遇赦不減。

對於第三項罪名的成立,潘景良繼續抗議說,即然第二罪就認定了潘子善的非軍人身份,那麼第三項罪就不再應成立才對。大理寺判官宋慈皮笑肉不笑地語帶譏諷:

“潘翁糊塗啊!所謂律不及往,這第二項罪是現在的判罰。而在戰爭當時,他潘子善還是軍人!”

“特麼這廝就故意在這等著呢!不就被俺贏了官司嘛。如今官員的胸懷也太窄了吧?”潘景良憤憤然,此後縱老死也不與這宋家小兒相往來了。

無論如何,兒子性命保住了,趕緊找醫生準備杖刑後療傷吧。至於潘子善會不會被杖斃或殘廢,潘景良倒不擔心。軍律無情,沒說這人該死,你就一定不能弄死。大明的法制還是可信的。

因為潘子善沒死,那麼呂壽年也就揀了條小命。

然而到底呂壽年也是從軍十數年的老卒,早年跟著父親在壽州練兵,也曾多次到嵐山軍訓。如今三十而立,正是要建不世之功的時候。

如何就一時慌亂做下這等錯事呢!呂壽年終究追悔莫及,強烈的挫敗感讓他羞憤難當。想來自己終歸是玷汙了自家的祖宗姓氏。

呂壽年受刑不治創,特請拜見老父呂祖泰一面後,回到獄中自縊身亡。

要說呂壽年的確從軍十幾年,但他還真是沒正式上過戰場的將軍!

二次衛國戰爭時,壽州鄉勇還遊離在大明系統之外。直到此後大明與金國劃定淮南“租界”時,他也跟隨父親成功內附,自此編入淮南的廂軍系統。

呂壽年的軍事能力還是不錯的,加上身上有壽州鄉勇的歸附因素,一身軍職倒是大半屬於樞密院照顧壽州鄉勇的情緒而得。不過到了乾貞四年的南北戰爭時期,呂壽年跟著時少章執行“安全區”的任務,其間很是風光了一段時間,頗受樞密院好評,自此調入禁軍系統打磨。

要說起軍中演習、訓練,那是真的和潘子善一樣,成績優異的。然而,他們終究都是第一次上戰場的菜鳥!哪怕他們已經算是統制司級別的高階指揮人員,那依然還是菜鳥!

要說潘子善的“戰爭資歷”比呂壽年還不如呢。他甚至還要追溯到二次衛國戰爭時期,隨著時少章駐防沭水所得。那一路上乾的都是地方接收工作,這也算上過戰場嗎?

所以真要認真追責起來,恐怕樞密院要擔起老大麻煩。但此時是戰爭時期,並無人搭理這茬。

無論如何,遊擊將軍呂壽年的羞憤自殺,對大明士卒的震撼之大,影響之遠,實在無法形容。遠不是潘氏父子那場律法之爭能夠比擬的。

自此大明極少臨陣潰逃的將士,哪怕大明的律法特意留有相關的解釋條款。

鑑於戰爭開始後出現的新問題,國會山立刻對大明軍律作了大規模修定增補,除了對於“敵人”定義外,對於士兵身份也作細緻規定,此後軍服上都要掇上士兵姓名編號,部隊番號等。

國會專項撥款在六郡修建忠烈光明寺,專門收葬戰死將士。每年申明王府、明教教廷分別派員祭祀戰損英烈,英烈家屬也及時給予物質、精神的獎勵、補償。

戰陣主動反水降敵,或不聽軍令臨陣逃亡依然是死罪。但若你是箭盡糧絕情況下,可另做別論。嵐山依然會努力透過外交渠道保護你的人身安全,或設法把你贖回來。

當然若無特殊立功表獻,那麼你最好的結果也是剝奪一切職務,榮譽,權利,義務。甚至窩囊點的,連大明臣民都不算,傳送殖民地安置了事,那也就比死強一些而已。

至於強多少,各人有各人價值觀的。至少當時身在壽州險境的呂少安就認為,臨陣脫逃,哪怕是再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行。

“毋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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