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 靈族—世襲(七)(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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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二十五年五月十六日

公審大會於今日午時,準時召開。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奇觀,再次出現。

百姓們紛紛湧上街頭,聚集在石碑公園外,等著看加赫里斯城主的兒子史蒂文,是如何受罰的。

用難聽一點詞彙來形容的話,就是一群聞著屎的蒼蠅。

向比起過去,石碑公園裡的那些石碑,統一被刻上了密密麻麻且工整的異世文字。

將有關於法律的數條執行準則與執行準則,還有足足近百條的法律條例,全部印在了上面,以便讓百姓們零門檻瞭解法律的內容,既方便約束自己,也有一個標準去約束他人。

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世人,豎立起法治的意識。

如有新的法律條款誕生,便立即會豎立起新的石碑,將之公諸於世。

公審大會,便是在這充滿了神聖,莊嚴氣息的石碑公園裡舉行。

特別作為此案唯一法官的張凡,正坐石碑公園的正中央。

下方,被告人史蒂文,與他的父親,也是他的辯護律師站在左邊。

作為公訴人的安德明,則站在右邊。

按照流程,安德明宣讀完起訴書後,便向張凡,也是向前來圍觀的全城百姓,進行了稱述。

“被告人史蒂文,於新世二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也就是兩天前,在清口酒館憑藉自己修真者的身份,惡意傷害鄰桌一眾毫無修為的平民百姓。”

“致一人當成死亡,十二餘人重傷,並將清口酒館徹底拆毀。”

“綜上所述,被告人史蒂文,共犯下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惡意損壞公共財物罪,以及專對修真者所設立的持強凌弱罪。”

“以下,我方將出示被告人史蒂文的犯罪證據。”

稱述完畢,安德明正打算傳喚證人及物證時。

卻忽見得加赫里斯照著那日對許安佳公審大會為模板,直接提出反對。

“我反對!”

“我方當事人史蒂文在事發之時,處於醉酒的狀態,也就是不能進行自我控制的狀態。”

“因此我認為,應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更改為過失殺人罪,過失傷害罪!”

安德明側過去看向加赫里斯,深吸了一口氣,回出四字;“反對無效!”

加赫里斯瞪著安德明,企圖用自己的威勢鎮住他。

然而在公堂之上,在救世主張凡的面前,作為司法院右司法的安德明,那會對單一一個城主生出敬畏之心,依舊是面不改色。

爾後,便聽得加赫里斯質問道;“你又不是法官,你憑什麼有權力判我無效。”

安德明不再搭理加赫里斯,回過頭來看向面無表情的張凡,緩緩開口;

“方才加赫里斯律師所提出的反對意見,分明是借用了‘邏輯推理’這一特定環節。”

“根據法律第三準則規定,‘邏輯推理’環節,只能在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罪行,或是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雖具有充足證據,難以符合當前法律條例中的罪名,等特定情景下才可進行。”

“否則,一切符合且具有‘邏輯推理’特徵的言論,皆為無效。”

“被告人史蒂文所犯下的罪行,不僅證據明確,罪名也完全符合當前的法律條例,因此,不得進行‘邏輯推理’環節!”

“不然的話,只怕是人人都可以為自己進行無罪辯護了。”

聽得安德明這一席有依有據的話語,加赫里斯漲紅著臉,“可我有證據證明我方當事在事發之時,完全是處於無法自控的醉酒狀態!”

安德明淡淡地回言道;“有證據的話還請加赫里斯在自己的辯護環節裡出示,現在是要到我出示證據的環節,還請加赫里斯律師分清主次。”

“呵!”加赫里斯冷哼一聲,最後也只能閉上嘴巴。

等待安德明進行接下來的論證環節,出示他的證據。

在安德明的傳喚下,一連上來四位用黑布矇住臉部,將自己裹得嚴嚴實實的目擊證人,對史蒂文所犯下的罪行進行證實。

還有十幾分署名口供,可謂是鐵證如山。

如果說,許安佳的公審大會,是為了向百姓們普及法律的一場公演,一場公平的辯論大賽。

更是借用了許安佳作為靈族公主,救世主張凡的養女兩層身份,也要遭受法律處罰的結果,向貴族階層們展示了法律的權威性。

那這次的公審大會,完全是實打實的要為某人定下罪名。

可加赫里斯仍前一次許安佳的公審大會為模板,對法律的概念停留在西式法律上面。

以為自己只要能贏得辯論,自己就可以無視一切罪證,讓自己的兒子史蒂文無罪釋放。

可惜,這裡並沒有陪審團。坐在上面的,也不是那些只要被故事所敢動,就可以輕判緩判的西式法官,而是來自於華夏的張凡。

更不知道張凡早司法院成立之初,就特別命令過;

作為法官,絕不能因為犯人能說會道,就輕判處罰。

罰不能大於罪。罰更不能小於罪。罰只能等於罪。

待安德明出示完證據後,加赫里斯立即再次提出反對;

“我反對。”

“根據法律第二準則規定,在公堂之上所出示的所有證據,必須要公開化和透明化,以確保證據的真實。”

“可公訴方剛才所請出來的四位自稱是目擊證人的人,為何要將自己捂著那麼嚴實,不敢以真面目見人?”

“只怕是做不到問心無愧,才會如此吧。”

對此,安德明再次吐出四字;“反對無效。”

聽得那四個字,加赫里斯咬牙切齒的質問道;“為什麼又反對無效?”

安德明輕輕瞟了加赫里斯一眼,回道;

“根據法律第一準則,法律必須要遵從民眾樸素的情感。”

“雖然‘在公堂出示的所有證據’裡面,包括了證人。”

“可剛剛那四位證人,全部都曾向我們坦言過,他們害怕出庭作證被告人史蒂文犯罪事實的行為,會遭到作為被告人史蒂文的父親,加赫里斯城主的報復,所以才有意掩蓋自己的身份。”

“正是出於對法律第一準則考慮,我們遵從了民眾樸素的情感,特許那四位目擊證人在出庭作證之時,可以不用以真面見人。”

“不過,我們司法院已經對那四位證人的身份資訊進行了備份。”

“如果加赫里斯律師是懷疑他們作假證的話,還請拿出證據來。”

“我們司法院,會立即以汙衊誹謗他人罪,對那四人目擊證人提出公訴。”

“如果沒有證據的話,還請加赫里斯律師,可不要多行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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