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 現場普法(1 / 1)
李警官的態度還是很不錯的。經過之前被那些女拳們的**,自尊心被打擊了一波。現在看還是很快把情緒調整過來了。他心裡對底下那些幫著自己趕走那些噁心娘們的人還是非常感激的。不是他們自發把那些噁心的女人從現場趕走,他還真不知道該如何處置。
他這個身份站在臺上要是讓那些女人自重,大機率只能讓她們對自己變本加厲的起鬨。而且也顯得他很沒風度,沉不住氣。之前完全沒有想象到世界上居然還有這種女人存在,嗯,如果把她們看做女人的話……
他要是阻止她們的現場行為,不管什麼態度都不合適。只要一做出回應,他就輸了。態度溫和,會被認為自己是在和她們進行互動,當眾開始從被**轉變到了雙方**。如果態度嚴厲,肯定要被斥責為不識抬舉。人家明明是在對你表達喜愛,群眾對你有好感,自發的表達出這種好感,釋放出善意,你不感恩戴德,對這種善意表示感謝,你擺什麼臭架子?這不是主動脫離群眾,擺架子給群眾臉色看?當著這麼多人的面,傷害了熱心群眾的心……
毫無疑問,那些不要臉面的女人,會在瞬間把自己裝扮成一個群眾。然後紛紛在平臺發表投訴,她們那麼多人,一個人投訴一條,現在都是隻要有投訴舉報就必須要在調查之後給與回應。所以李警官很清楚,接下來的日子裡,在相當漫長的一段時日中,等待自己的只能是無休無止的內部調查和報告。要接受來自不同級別的調查人員的口頭和書面調查,談話,甚至訓誡,自己要無數次的解釋,道歉,甚至做出公開和書面的檢討……
不要懷疑。事實上絕對就會按照這樣的一個套路發展。只要他剛才在臺上做出反應,不管是溫和的還是嚴厲的,對他來說都絕沒有好果子吃。溫和的回應,那些女人就算不繼續找事(不大可能),其他群眾未必答應。在他們看來,你這個警官素質不大行啊,這麼多人呢,站在臺上居然就和那些臭娘們眉來眼去勾勾搭搭,人家**麻地叫你一聲小哥哥,你特麼的也不撒泡尿照照鏡子看看自己。特麼你都40多歲了,人家喊你小哥哥居然還敢答應?
另外像是,“站在臺上都敢這麼露骨的和那些臭不要臉的娘們眉來眼去,這要是在私下裡還得了嗎?”這種聲音肯定也會有。而且贊成的人還肯定特別多。所以,他能怎麼辦?只覺得自己是待宰羔羊,站在臺上瑟瑟發抖。什麼也不敢說,甚至連眼睛也不敢亂看,生怕被別人指責自己眼神不老實,對著下面那幫娘們亂瞅。就更別說還有舉動了。
現在總算好了,把案情大概通報了一下,也算是給群眾們一個交代。
只不過他高興了沒多久,就有一個法治媒體的專業記者拿了麥克風,在現場對他提出問題。
“李警告,您好。很高興您能站在這裡,在這麼一個公開的,開放的平臺解答群眾關心的案情進展。在得知犯罪嫌疑人已經被警方控制,而且警方也在案發後進行了多方查證,能夠在短時期內迅速組織警力,展開相關調查,這讓我們感到非常欣慰。在這裡,我代表廣大群眾和關注此次案件的所有媒體記者向您表示感謝。”
說到這裡,這位記者的態度,引來下面一片掌聲。對於這種正面評價,李警官自然也是連聲說應該的,應該的,然後和大家一起鼓了掌。
“我是《法律進行時》欄目的記者,我叫汪家立。現在我想代表廣大熱心市民和對本案持續關注的朋友想請問李警官,對於另一位涉案人,也就是被害人莊嚴的隊友,任連生,對他的定性目前警方是不是有了一個初步的結論?”
“眾所周知,當時的事發影片已經在網路上廣為流傳。是非曲直自有公論。在很多人看來,任連生的舉動是見義勇為。在第一時間,義無反顧衝上去阻止了犯罪嫌疑人榮某正在對其隊友實施侵害的一個過程。目前我們知道任連生已經被你們警方在第一時間控制,並且帶離,請問現在關於任連生的性質,你們警方有什麼看法,他最早什麼時候可以被釋放?”
這個記者的問話切中要點。莊嚴已經奄奄一息,這是事實,哪怕在不忍心,對於醫學上上已經做出的判斷,這也是無法挽回的了。沒有人可以去挽救莊嚴,每個人即便有心,也是無力。
所以,現在大家的目光都聚集在如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理,以及對其他涉世人員的性質上。莊嚴既然已經這樣了,那麼就把傷害他的人繩之以法,加以嚴懲才對。而第一時間衝上去給他幫忙的任連生,警方到底會怎麼對他進行處理,則是大家現在都最為關心的問題。
李警官面對這個提問,想了想後,清了清嗓子說:“別讓好人流血又流淚”!是近幾十餘年來,在我們華夏所有的公共輿論場合裡,我們大家,可以說每一個人都可以不時就可以聽到關於這個話題的籲請。社會需要用完整的一個制度來積極的,周全的保障我們那些值得大家學習和提倡的見義勇為者。所以,也正因為如此,這也成為一個選項。我個人來說呢,其實是不太同意我們華夏的一些新聞媒體把這一條非常正常的制度捧到天上。我個人認為,請注意,我只代表我的個人看法。這個制度一定程度上解除了那些勇敢的,值得敬佩的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這無疑將會對社會以及國家弘揚見義勇為這種正面積極的事情產生巨大推進作用。事實上,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損害不擔民事責任,還有個尾巴,即“有重大過失”除外。救助並非天然無責,見義勇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擔民事責任。苛求救助不產生損害,當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於常識判斷並儘量控制救助產生的損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預判都能看出,救助對被救助人造成的損害,較之不救助還要嚴重得多,這恐怕無法為救助人免責。法律認可見義勇為,也絕不能鼓勵見義亂為。選擇見義勇為,其實就是選擇了一份責任。這也是見義勇為高於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
我可以在這裡和大家舉一個例子,僅供大家參考:國外有一個案子,某人出車禍被困車內,車輛起火面臨爆炸,另一個人將傷者拖出事故車,傷者因拖拽傷到脊髓導致癱瘓,進而將救人者告上法庭,法院後來判定救人者無責。原因是,如果救人者不及時相助,傷者可能因車輛爆炸身亡。在危機緊要關頭,要求他人100%安全地救人是苛求。現實不是紙上談兵。按照醫學急救規範,脊椎受傷者應進行外部固定後才能搬動。可救人者哪知道傷者傷到脊椎?車輛即將爆炸,又哪有時間與器械進行固定?我和大家舉這個例子,是想探究“有重大過失”的含義。所謂“過失”,究竟是要求“完美無暇”,還是要考慮“兩害相權取其輕”?這一點對於救人與免責至關重要。見義勇為是要講究方式方法,但不能給救助者戴上沉重的、過高的責任枷鎖。對“度”的把握,需要人心這桿秤。
“當然,我們要相信,這個世界上總有一部分人是沒有所謂的“良心”的。
如果在救人和冷漠中讓你選一個,你會選什麼?
我想大多數人都會選擇救人,沒有什麼比一個生命還重要。
可是就是因為這樣的一個舉動,卻讓一個男子身中4刀後卻連“見義勇為”的稱號都評不上,只因為被救女孩失聯了。
而這一失聯就是24年,這24年間女孩沒有發出任何聲音為男子證明。這就是我要舉的第二個例子。
令人寒心之餘,同時我們也不得不反思,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素質教育的提升,在此前提下“素質”才是我們教育的基礎。
24年後女孩被找到並承認男子當年“見義勇為”的事實,但是從現在距離那件事件發生已經過去了24年。
大家也一定還記得2016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劉江歌案”嗎,這個世界上從來不缺乏好人,但是真好假好卻只在一念之間。
人都是有劣根性,之所以叫劣根是因為這種特質只會藏在我們內心深處。
所以大家才說永遠都不要考驗人性,任何時候都不要,因為經不起考驗。
李警官經過了一番普法,覺得效果還不錯,接著又說:“對於涉及本案的實際情況,對於事情經過,輿論和警方並無多大分歧,關鍵在於細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通緝在案的。3.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因此,輿論普遍認為,任連生同學為阻止犯罪嫌疑人繼續施暴和反抗逃跑而將其踢倒制服,合理合法,屬於見義勇為行為。